第六条

有效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