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有效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