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