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审判以及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时,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分别报代表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由代表所属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征求代表所属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然后将答复情况告知代表所属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