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把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文化影响力和旅游吸引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