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品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推进旅游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依法将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考古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休闲街区,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