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推进旅游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依法将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考古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休闲街区,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