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旅游形象品牌,确立宣传推广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模式,运用新媒体、新平台,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积极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鼓励机场、车站、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等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广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