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黄河、长城、太行旅游公路为主干,连接城区、主要景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旅游交通网络,合理设置慢行道、驿站、营地、观景区、信息服务、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旅游客运专线和公交线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