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壮大旅游经营主体,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多元化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