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组织创优活动,鼓励建筑市场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利用再生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建筑业低碳、绿色、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