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下列建筑市场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一)交通、水利、能源、矿山、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附属或者辅助运行的房屋建筑;(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三)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四)涉及保密、军事等国家规定的工程;(五)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