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下列建筑市场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一)交通、水利、能源、矿山、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附属或者辅助运行的房屋建筑;

(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

(三)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四)涉及保密、军事等国家规定的工程;

(五)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