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