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委托单位应当在监理实施前,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