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