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