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项目。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