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的,自商品房统一交付之日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