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