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资料、业主名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