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

(四)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工作档案,并接受业主查询;

(八)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