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发放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可以继续使用筹备经费账户;不使用筹备经费账户的,也可以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不得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