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的作用。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并制定激励政策,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褒扬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