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按照比例推选产生,具体人数和名额分配按照业主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推选单位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撤销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可以另行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少于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专有部分少于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生效。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