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草案;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