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产权资料,各类施工及采购合同,竣工图纸,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管理用房配置清单,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物业管理所需要的资料,并制作两份副本,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将资料原件移交给县(市、区)城建档案馆保管。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