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作物健康管理工作,推广抗病虫性优良的品种,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合理的耕作制度、科学的田间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
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认定时,应当将农作物对其主要病虫的抗性作为重要指标。省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病虫的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和调整农作物的主要病虫名单,并组织做好品种抗病虫性的监测评估。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开展农作物抗病虫育种、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