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指导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