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养蚕、养蜂等产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等情况,提出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