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减量增效促进机制,推行化学农药定额施用制度,对实现农药减量增效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予以褒扬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和趋势,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化学农药施用额度,加强化学农药的使用指导、调查、监测和评估,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定额科学使用化学农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危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