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作物,是指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料、糖料、蔬菜、茶树、桑树、烟草、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农作物范围的果树、花卉和中药材。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