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科学研判发生趋势,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病虫害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提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提醒等内容。
植保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等途径,将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精准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公益宣传,及时播发、刊登当地植保工作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村公告栏、活动中心等场所公告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