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按照智能精准、操作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农作物病虫害动态监测、虫情预警和处置情况反馈、统防统治信息管理等功能,实现农作物病虫害自动监测调查、智能分析研判、精准预报防治,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