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展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停车设施开放二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停车设施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泊位数量、收费时段和标准及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并将停车设施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