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停车泊位出售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业主单独转让停车泊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本小区其他业主。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泊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建设单位不得向个别业主定向出售明显超出配建比例和合理需求数量的车位。

违反前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规划配置的车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拒绝出租的车位处每车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