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一)在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残疾人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停放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六)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其外设的开放式停车场应当供机动车免费停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