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