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