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