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立排污口;(二)露营、野炊、旅游等游乐活动;(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五)向水体抛撒杂物;(六)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