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排污口;

(二)露营、野炊、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向水体抛撒杂物;

(六)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