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并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