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托育服务场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