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