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托育服务组织终止托育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幼儿园终止托育服务的,还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