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全过程全方位智慧监管,实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保存监控录像资料不少于九十日。
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托育服务组织应当优先保护婴幼儿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