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登记备案、人员资质、保育照护、营养膳食、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托育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托育服务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时上报、更新相关托育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