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