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