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片区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在本片区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