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得含有利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露台平台、屋顶等公共区域进行建设或者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看建筑物权属证书或者文件。无相应权属证书或者文件的,不得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