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阻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