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